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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现代宪政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保证宪法得到实施。违宪审查制度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宪法监督制度,是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规定所进行的法律意义上的审查和处理。它具有防止多数人暴政、促进法制统一、解决政治纠纷、保障公民权利等基本功能。文章通过对国外的违宪审查模式的介绍,全面分析了世界上主要国家违宪审查模式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运作。我国不能照搬国外的违宪审查模式,但可以借鉴其中的有益成分。重点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建立一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查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同时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内增设宪法法庭,负责对具体的公权力行为进行违宪审查。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是介绍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的重点和难点以及可能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从法学的角度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分析,主要是对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与其他相关概念如司法审查、宪法诉讼、宪法监督的比较,重点探讨宪政视野下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从法学理论角度,论证了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促进法治的实现、人权的保障和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制衡。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国外违宪审查的模式,以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模式、英国的立法机关模式为代表,以及这些模式对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启示和意义。第四部分对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进行分析,以“洛阳种子案”为切入点,继而揭示出我国违宪审查存在的问题,并着重分析了背后的原因。分别从四大方面阐述存在的问题,包括: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违宪审查规定的范围、违宪审查的程序保障和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引出对我国违宪审查现状缺陷的思考,目的是为了下文论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铺垫。第五部分主要论述如何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明确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理论背景是我国的议行合一制度,总体思路应为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成立专门违宪审查机构,同时保障程序先行。在建立违宪审查机构方面,论证了其他模式的不可行之处,指出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违宪审查机构的必要性,同时在人民法院内部增设宪法法庭。在完善现有宪法监督方面,主要是从抽象性文件审查角度展开制度架构。一言以蔽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从建立预防型审查和完善救济型保障两个方面加以确立。结语部分总结了全文,强调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坚持法治原则和树立公民监督意识的需要,坚持法治原则首先就是坚持宪法,要求宪法具有切实的规范性力量。而公民监督权力的运行也必须依照最高效力的规范。最后希望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内,高效、权威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真正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