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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是消灭事实劳动关系,以便尽可能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但该制度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强加给用人单位,忽视了劳动者的协助义务,同时该制度也违反了“无损害即无赔偿”的法理,在实践中诱发了诚信危机,激化了劳资冲突,急需从司法及立法方面予以应对。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对事实劳动关系三种处理意见考察的基础上,认识到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消灭事实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全部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第二部分对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二倍工资制度据以确立的基本前提是: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利。本部分通过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进行分析,说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假定是不科学的,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有限,而且其劳动关系的证明功能亦不断弱化,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立法前提是有问题的。第三部分对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法理性缺陷进行了分析。惩罚性赔偿得以适用,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同时要求受害人实际受有损害。而二倍工资赔偿制度不要求用人单位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就要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同时也不要求劳动者实际上受有损害,故二倍工资赔偿制度违反了惩罚性赔偿的一般原理。第四部分对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虽然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上升,但是合同内容不规范,大多数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在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防范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工具,加剧了劳资双方的不信任。劳动者也往往利用用人单位的管理漏洞,恶意不签订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后再伺机起诉主张二倍工资。从实际效果看,《劳动合同法》的这一制度设计“好心办了坏事”,不仅没有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劳资冲突。第五部分是针对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提出的改善建议,包括司法机关的应对措施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司法实践方面主要论述了各地法院采取切实措施纠正了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如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其无权要求二倍工资赔偿。在立法方面,建议取消二倍工资制度,打破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迷信,承认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至少应对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