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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在理论和实务中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管辖范围的一种通俗界定,但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隐蔽性,以及近几年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渐显现出高官化、巨额化、集团化、智能化等特点,以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和八种侦查取证措施,已经难以适应国家和人民对于打击职务犯罪的期望,综合分析国内的现状和国际形势,立法授权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是大势所趋,但在立法过程中,必将面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立法明确化和规范细致化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是“职务犯罪和技术侦查措施概述”,对职务犯罪和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阐述,重点是将“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三个概念进行比较和区分,进一步明确三者的概念和相互关系,从而以利于后文的阐述。同时对职务犯罪特点的描述是为第二章“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做好铺垫,而第二章将着重分析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三章“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将着重阐述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探索和现状,笔者认为虽然这种探索是有益的、进步的、积累经验的,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规范,最关键的就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极易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害。第四章“对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侦措施的思考和完善建议”,笔者认为,法律在面对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的价值冲突时,立法明确化和规范细致化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不同种类、方式的技术侦查措施对隐私权的侵害程度是不同的,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技侦措施的侵害程度来确定该技侦措施的使用条件和审批权限,从而在保障有力打击犯罪的同时,能够尽可能减少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