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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进行,国家的经济实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地加快,城市基础设施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土地需求量十分巨大,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土地供应成为了国家重要的工作。在这种环境下,行政征收补偿问题,尤其是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城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跨越地域、跨越阶层的共同问题,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给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如此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因为历史原因,我国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对私权缺乏足够的尊重和保护,有关对私权的认可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长期地缺位,这在相当程度上纵容了行政征收的随意性,给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有鉴于此,为了规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确保行政征收权力的合理运行,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尽快确立一套合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生活实际需要的征收原则和补偿原则,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必须承认,国家对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设十分重视,征收补偿制度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也仅仅是二十余年。在此期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征收补偿工作日趋规范。相信国家将来还会酝酿新的法律,去尝试改变在农村和城市征地中存在的双重标准的问题。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征收补偿缺乏指导原则;2、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不合理;3、补偿方式僵化;4、补偿程序保障能力差。与我国立法滞后、行政征收补偿缺乏有效法律规制的状况相比,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征收补偿制度经过长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在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因此本人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将尝试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比中国和西方各国有关行政征收补偿的社会文化、立法理念、制度基础等内容,去发现我国目前征收补偿制度不足的成因和改良途径。本文将以我国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为出发点,结合行政法的原理和国外制度建设的经验,得出我国行政征收补偿制度改良的几个可行的途径,算是创新所在:1、要帮助干部和群众从思想上正视征收补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调动大家积极地学习外国经验,及时地改进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之处;2、在宪法层面对征收补偿原则进行细化规定,使得征收补偿制度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都得以相对统一的实施,这样可以减少不公平的补偿;3、拓宽补偿的范围,提高补偿的标准,使得征收的补偿能够真正弥补相对人因国家征收所受的损失,也可以约束政府的征收行为,避免政府从中牟取暴利;4、提供多种补偿方式供相对人选择,让政府的补偿行为更人性化、更合乎群众的需要;5、完善征收补偿的操作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防止补偿款发放中出现的腐败,确保征收补偿能够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