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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秩序的稳定依靠法律设定规则来维护,结婚法律制度既从正面规定了合法婚姻构成的必备要件,又从反面对违法婚姻作出否定评价,以防止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因素发生。法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通过设置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来进行,我国这一制度在立法中的确立首次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在指导处理违法婚姻问题、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在经历了十几年的运行后,该制度的设置逐渐凸显出一些不足和缺陷,在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果的处理上仍以惩罚和制裁为主,忽略了婚姻身份领域存在的特殊性,对缔结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主观上的善恶不加区分,对善意当事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这些都有待于我国未来婚姻立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本文从保障公正、追求制裁与保护并重的价值理念出发,运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立足我国的婚姻立法现状,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进行保护的规定,综合分析各国或地区立法在保护善意当事人时出发的角度和采用的具体措施,在参考借鉴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若干建议,以期为健全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制度依托。该部分首先从宏观上对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一些通识性问题作出解析,在此基础上回顾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确立的进程并指出设立该制度的重要意义,阐明我国采取双轨制立法模式的法理基础,介绍婚姻无效与撤销的事由,最后在分析法律后果的同时引出我国立法对善意当事人保护的态度,为后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的善意当事人。该部分从界定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的善意当事人入手,结合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事由对不同事由下的善意当事人予以具体化,并就其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理论探讨。第三部分是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系统介绍了婚姻诚信制度的罗马法起源、教会法的拟制婚姻制度、近现代西方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保护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的立法,并进行综合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立法完善。该部分在对国外及地区有关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立法经验进行去粗取精及本土化后,提出了我国未来的婚姻立法应秉持制裁与保护并重的价值理念,赋予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享有婚姻的效力,并明确规定婚姻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