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营者集中下的监督受托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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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受托人制度,是我国以及世界各主要反垄断法域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实施,直接影响着反垄断执法机构预期执法目标的实现。目前,相比于其他法域,我国的监督受托人制度尚处于初步构建阶段。有关监督受托人的法律规定还需完善,各项具体制度的建构还需进一步改进,制度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有待厘清。  目前,监督受托人制度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国内学者对我国现有制度的分析与介绍仍十分有限。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本的阐述,对我国监督受托人基本制度进行梳理,从而厘清我国监督受托人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制度实践与相关法域的制度经验提出解决方案,从而为我国监督受托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本文的内容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中,作者着重介绍了监督受托人制度的相关概念、制度地位和制度意义。在第二部分中,作者从文本演变和适用演变两个角度,梳理了监督受托人制度在我国的发生、发展脉络及其特征。第三部分是全文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在该部分中,作者着重对监督受托人制度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作者对学界现有两种分析思路的内容及其局限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两种双层次的法律关系分析思路,进而最终将监督受托人制度中三种主体间的关系认定为双层次渗透型的法律关系。随后,作者对一般情形下双层次渗透型法律关系的呈现方式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批判了现有《示范文本》所呈现出的国家干预和意思自治相混同的呈现方式。最后,作者结合对欧盟经验的扬弃,针对前文中所指出的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改造建议。在第四部分中,作者从具体制度的角度,对监督受托人的适用情形、资格要求、选任机制等方面进行逐一介绍,对现有的制度规定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在第五部分中,作者对监督受托人具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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