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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与水、土地等自然资源形成了十分密切的关系。水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在物质基础,也是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闽江流域有限的水资源,关系到我省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水问题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如何对水资源尽心有效地管理、如何趋利避害,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闽江流域水资源虽然丰富,但由于水资源浪费严重、利用效率低、部分区域水质污染严重、富营养化和库泊化严重以及水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缺失,传统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面临变革。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与流域管理相关的流域立法,确立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河、太湖七大流域的分级管理,对保护流域的水资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我省闽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仍在适用1985年制定的《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我省现行的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并未有效建立,现有法规中存在空白点,缺少针对性法规,立法技术的缺陷,水资源保护法律之间的协调不够,使得流域水资源保护缺乏法律保障而运行不力。因此,建立健全的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以法律为保障,通过流域水资源立法来克服现行法规对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弊端已是当务之急。本文涉及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和水利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尝试针对以上所提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不足,运用比较分析、实证调查和规范研究等研究方法,进行初步探讨,提出若干立法建议。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概述;第二章分析了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介绍了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取得较好经验的国家,包括日本、法国、美国等,旨在借鉴他国各不相同的立法经验;第四章在对闽江流域水资源立法缺陷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一是对闽江流域水资源立法观念进行变革;二是,建立多层次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在统一流域立法的前提下,进行区域立法和专项立法。并通过立法构建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新机制,如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流域水资源市场机制和流域水资源应急机制;三是提出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保持法律间协调性,以促成立法的有效实行。通过这些努力,有步骤、有条理、有重点地建立我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