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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业革命以后,随着人类改变自然的能力的增强,突发环境事件也更加频繁地发生,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幸福。在应对环境带来的问题方面,政府要负担起主要的责任。为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世界各国建立了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机制,以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程序纳入法律轨道,使之成为一种常态的法律机制。我国自上世纪末,也开始关注突发事件,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工作。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依法制定了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还制定了国家、省、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2014年4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了特大水污染事件,这次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受到了各方的质疑,有必要针对此次事件审视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机制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就事件回顾后可以发现,该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前两次漏油事故的影响,但在事件发生以后,事发单位并未及时采取停止供水等紧急措施,并且在信息递送过程出现数小时延迟。政府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兰州市政府等主体进行相应的汇报,导致政府应急迟延。兰州市政府在处理这次事件的过程中,在很多方面都没有遵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相关规定,也并没有完全遵守在该地区适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方面,兰州市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漠视了公民的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信息知情权,导致抢水等公共事件的发生,加剧了公众恐慌情绪。在事件发生之后,仅有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受到不透明的处分,而涉事单位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赔偿,兰州市居民承担的环境损害没有被弥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立法存在缺陷。在兰州市应对4.11水污染事件的活动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规在很大程度上照搬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缺少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的补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都出现在甘肃省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规之中。其中最主要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没有顾及到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并没有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专门性规定,因而也不会遵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事件的解决缺乏针对性。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则体现了我国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一般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遵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行动的后果,因而在该事件中,政府的很多做法都背离了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与此同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身,也存在着信息公开缺失、事后处置空白等问题。因此,建议建立专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使之受制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针对性地解决环境问题带来的影响。并且细化相关法律,尤其是地方法规的规定,加强其可操作性和地方针对性。依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深化预防为主、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内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机制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