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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拥有权利的人总是想把自己的权利行使到极致,这样很容易滥用权利,同时,也可能伴随产生侵害他人权益的后果。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应运而生。随着法权理念的变迁,该原则有了一些新的发展。而在我国,其还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本文拟在讨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发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理论的措施。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发展的具体表现。其一,从罗马法到现代法的变迁过程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由一项一般的法观念发展到判例适用准则,最后发展到现代成文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二,任何法律原则都具有功能,亦即法律原则具有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在成文法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其除了具备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功能,另外还具有了本身特有的功能。其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正越来越多地被适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文中列举了两个案例。第二部分详尽分析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发展的动因与趋势。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立法的变迁往往有一个类似的表现:一般首先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了某种需要,继而哲学思潮显现适时的理念学说,进而影响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的转折反思,于是法学说判例出现新的气象,或迟或早导致立法的相应变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而出现的,是权利社会性的需要。本文纵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新发展,总结了其发展的趋势:理论逐步成熟;法定化;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法律控制。第三部分讨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我国的命运,首先,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原则也出现了许多弊端。如适用原则容易造成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规避、使得自由裁量权可能发生滥用、也有可能造成对权利的过度限制。第四部分讨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我国的展望。在结合第三部分分析的基础上,为了完善我国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从法学理论、立法、司法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在法学理论方面,我们必须首先正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其次对什么是权利滥用作出准确认定。立法上,必须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明文规定于法律之中。司法上,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和有限使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在适用时注意限度两个方面,合理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