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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辆经常发生借用的当下,学界和实务界对车辆借用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之诉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缺乏统一的认识。在此,对合格车辆借用人是否适格当事人及是否发生当事人适格扩张进行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价值。本文以庙某、徐某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为分析样本,对车辆借用人庙某是否是适格当事人及适格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发生了扩张进行了论证,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充分的法理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共2.8万余字。第一部分,本案基本案情。车辆借用人庙某、车主徐某作为共同原告对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提起责任保险合同之诉,诉讼请求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庙某是否是适格当事人及本案当事人适格是否发生了扩张。第二部分,对本案争议焦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根据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直接利害关系说”,在本案交强险赔偿请求部分,因交强险责任保险合同已赋予合格车辆借用人保险金实体请求权,车辆借用人成为该诉讼标的主体,是实质的适格当事人;但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之诉中“直接利害关系说”无能为力。在“管理权说”“纠纷管理权说”“诉的利益说”“管理权与诉的利益二元论”等当事人适格扩张理论中,“管理权说”可作为识别本案当事人适格扩张的理论依据,即当车主将车辆交予合格借用人管理、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也客观转移给了车辆借用人,基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辆借用人对受害第三者进行赔偿后即满足诉讼标的管理权取得的主体要件和第三人要件,取得了诉讼标的管理权。第三部分,本案的结论及对相关意见的评述。根据当事人适格扩张理论“管理权说”,合格车辆借用人因取得诉讼标的管理权而成为了形式的适格当事人,发生了当事人适格的扩张。本案两审法院虽然认可了车辆借用人的适格当事人地位,但说理并不充分,且未否定车主的当事人资格,存在瑕疵。在车辆发生借用的保险合同相关案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认定车辆借用人诉讼地位不当的情况。第四部分,本案启示。当事人适格在民事合同之诉中发生扩张是十分普遍的诉讼现象,其扩张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益。本文建议在修订《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保险法》时直接赋予合格车辆借用人、破产管理人等取得诉讼标的管理权的第三人以独立的当事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