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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之前,瑕疵证据的概念仅在学理上出现过,未曾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新规定多次出现了某种证据“存在下列瑕疵”的表述,这让我们对瑕疵证据的研究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笔者将瑕疵证据定义为,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标准,但是收集程序和方式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收集程序错误而导致证据的存在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收集程序违法没有侵害到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实体权利,只是轻微的侵害到公民的一些程序性权利的证据。不可否认,我国确实给予了瑕疵证据一定的生存空间,即通过补正转化成合法证据,但是对于补正的方式以及具体的补正程序却未详细规定,所以本文将以两个《证据规定》为视角,指出现有瑕疵证据以及补正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构建一套相对完善的、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瑕疵证据基本理论,主要从瑕疵证据的概念、特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其与非法证据之差别等方面对瑕疵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第二部分:论述瑕疵证据的转化形式—补正,主要论述补正存在的法理和现实基础,以及将补正与补强进行区分,并简要分析补正与合理解释的关系。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指出瑕疵证据范围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指出补正程序缺失将给实践操作带来的不便之处。第四部分: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参照和借鉴,试图从补正的启动主体、审查程序、证明责任和标准、补正方式和质证程序等方面,构建一套系统而又相对完善的瑕疵证据补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