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产品召回是现代法律中的一项新制度,学界有关产品召回的法律研究成果也颇丰。而本文的创新性体现在:采用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跳出行政法规的范畴,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对产品召回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产品召回制度中的几个根本性的概念提出新的认识和解析;摆脱了目前学界的义务说和责任说对立的视角,抓住产品召回之义务与责任的双重属性的本质;将产品召回作为传统产品责任的新发展,论证了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下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提出在侵权责任法上明确售后召回义务,并以损害赔偿为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在产品召回民事责任承担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并对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条提出了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司法解释建议。本文除去前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章,各章阐述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对产品召回制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解析,首先,对“产品”和“缺陷"的概念进行了解析。并分别分析了产品召回制度中“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产品“缺陷”的判断依据。在此基础上得出产品召回中的“产品”和“缺陷”与传统的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和“缺陷”在概念上存在区别,前者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因此产品召回不能套用传统的产品责任规定的结论。其次,对“召回”这一概念进行分析,从我国的定义到国外的定义进行阐述,发现我国对“召回”的界定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的明确了“召回”、“警示”以及“补救措施”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主要论述产品召回的法律属性问题,首先,分别介绍了目前学界存在的“召回义务说”和“召回责任说”;接着,对两学说分别进行了评析,指出义务说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责任说的相关问题;最后,提出产品召回具有义务和责任的双重属性的观点并进行了论证。虽然产品召回具有义务属性,即以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售后召回义务,应作为生产者保障产品安全的义务在产品售后阶段的延伸,但该义务属性尚未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即目前并非法定义务。而产品召回的责任属性,目前更多的体现为行政责任,即受行政法规规制的强制召回责任。第三章主要论述侵权责任法下产品售后义务及惩罚性赔偿。在上一章论证了产品召回的责任属性后,本章进一步论述了产品召回的民事责任问题。通过阐述美国侵权法上产品责任中的售后义务规则,以及分析美国售后召回相关案例,来论证将产品售后召回义务纳入侵权法下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得出违反售后召回义务导致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下的产品责任的新发展以及产品召回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接着,进一步论述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并举例论证了惩罚性赔偿与产品召回民事责任之关系,及我国应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产品召回民事责任中的必要性。第四章阐述了目前我国有关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探讨了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从民法角度,对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提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