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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存款冒领纠纷,即储户帐户内的存款发生异动,而银行等金融机构认为是储户的正常取款,银行正常付款。对于存款冒领,储户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履行付款审查义务,应该承担再次付款责任,而金融机构认为已经履行了形式上的付款审查义务,属于适当履行存款合同,即使发生了错误付款,但存在免责事由,本身无重大过失,不承担冒领的民事责任。本文综合运用民法学、合同法的一般性原理及合同责任理论,分析探讨储蓄存款冒领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论述了存款冒领法律责任确定的基础;第二章论述了存款冒领法律责任确定的依据;第三章论述了存款冒领法律责任承担的救济。在司法实务中,发生存款冒领到底应该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怎么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立法的缺失和不完善,目前在司法实务中认识不一致,导致存款冒领纠纷法律责任承担具有争议性,也使得存款冒领民事责任承担成为理论和司法实务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储蓄合同性质的分析以期解决存款冒领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储户个人?分析和评价了储蓄合同性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四种代表性学理观点后,得出存款合同是消费信贷合同的结论。存款合同的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而丧失对货币的占有,失去了对货币的所有权,但是储户基于存款合同获得了债权,银行通过占有存款人的货币而获得对存款的所有权。存款冒领纠纷其实是冒领人侵犯了银行对存款的所有权,造成了银行的损失,存款人(储户)可以依据债权要求银行再次支付存款。违反义务才会承担责任,通过对存款合同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审查义务的探讨,分析银行付款审查义务的性质、错误付款、不当付款的法律结果,以期明确银行到底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同时探讨银行付款审查义务包含的付款审查方式、付款审查的内容、银行付款审查的重大过失、储户自我救济手段、典型情况下储户提起诉讼的举证责任等来确定存款冒领纠纷法律责任承担的依据和救济。提出在具体判断银行重大过失时要看违规行为与错误付款的因果关系,银行虽然违规,但不直接导致错误付款的,不能构成重大过失。提出错误付款免责的两种情形包括向债权之准占有人付款和债权人有过失。向债权人之准占有人付款、债权人有过失这两种减免银行付款责任的事由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在特定的纠纷中,两种事由可能同时存在。首先应该考虑银行付款是否向债权之准占有人付款,如果成立则银行完全免责,如果不成立,再研究银行能否证明储户有过失,如果储户有过失,可适当减免银行的再次付款责任。通过本文的论述和分析,笔者认为,在存款冒领纠纷中,银行承担的付款审查义务主要是形式审查义务,银行违反了付款审查义务出现错误付款,应承担合同责任,只要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银行就应向真正的权利人储户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但同时银行如果能证明其向债权之准占有人付款,债权人本身有过失导致存款被冒领,则可以构成银行免责事由,银行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付款责任。最后,笔者衷心希望本文对储蓄存款冒领民事责任的探讨能对司法实务和金融从业人员实际工作有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