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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是指工会代表雇员与雇主或雇主组织就工作条件、劳动规范、劳资关系等问题进行谈判的行为。其在发达国家被视为解决劳资关系纠纷的基本制度。该项制度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它可以解决具体的劳资冲突,而且还因为可以据此确立相关的原则和准则。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我国劳工群体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而受经济危机不利因素的影响,雇主及雇主组织的发展愈受制约。该阶段劳资关系的稳定显得尤为重要。本篇文章围绕“集体谈判制度”这一主线而展开,通过四个章节的论述来比较我国与美国的集体谈判制度。 第一章为集体谈判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介绍了集体谈判产生的基础理论,并比较了中美两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了健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章为中美两国集体谈判主体的比较。文章从资方主体和劳方主体两个方面比较了中美两国在集体谈判主体上的差异。并针对我国集体谈判主体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第三章为中美两国集体谈判程序的比较。文章从集体谈判程序中的诚信谈判义务、经济手段的运用和不当劳动行为三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集体谈判程序的具体路径。 第四章为集体合同的效力及争议处理的比较。文章通过集体合同的效力和争议处理方式两个方面的比较,指出了我国存在的相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