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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技术开发者倾向于将技术申请专利,把专利纳入标准,有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争议日益增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者争议的核心。标准必要专利可能导致专利劫持和专利许可费堆积问题,标准化组织为应对该问题,往往要求专利权人事先做出FRAND承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对外许可),但对于FRAND原则的具体内涵及如何判断许可费是否符合FRAND原则未做出规定。有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争议往往被诉诸司法,我国在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确认应根据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我国主要采用比较许可法计算许可费,但缺少对其他许可合同是否有参考价值的论述。另我国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方法较为单一,提出的考量因素往往也未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而是直接根据其他许可合同得出最终许可费。广东高院虽在《工作指引(试行)》中,提出可依据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价值或可比性专利池中的信息确定许可费,具有重大意义。但未能进一步提出落实专利池比较法以及细化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市场价值的因素。通过对美国及日本典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案件的分析与总结,其遵循的原则既要能够应对专利劫持及专利许可费堆积问题,也要确保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获得合理的许可费,推动标准的制定与广泛实施;考量的因素涉及修改后的Georgia-Pacific因素及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对标准及产品的贡献度;计算方法涉及假想谈判法、比较许可法、专利池比较法、自上而下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一些计算方法的意义、特征、适用前提及典型案例。结合美国及日本的司法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时,除了需遵循反专利劫持原则、反专利许可费堆积原则、反FRAND劫持原则,亦需遵循促进标准实施原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获得合理许可费原则。此外,可考量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对产品销售及利润的贡献度;其对标准的贡献度;其较被纳入标准前可替代技术的效用及优势;其研发难度及投入的研发经费金额;使用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产品需支付的涉案标准的累计许可费情况;FRAND原则下,专利权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或类似专利收取的许可费,实施者就类似专利支付的许可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地域范围及专利剩余有效期限。我国除了采用比较许可法外,还可增加专利池比较法、自上而下法。专利池比较法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获得许可费率不仅应包括在计算场景下可从专利池中分得的许可费率还应包括专利池成员身份所涉及的价值。其中专利池成员身份的价值可通过比较,若不加入专利池,专利权人为取得专利池中其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所支付的费用与加入专利池后其从专利池收取专利许可费用得出;自上而下法指,首先确定涉案标准下全部标准必要专利可获得的累计许可费,再依据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该标准中的数量占比及对标准的技术贡献度,确定可从中分得的许可费。对于涉案标准下全部标准必要专利可获得的累计许可费,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声明的累计许可费率作为参照;当案件仅涉及少量标准必要专利,且其权利要求的覆盖范围及其所实现的功能仅及于一个特定的部件时(该部件为最小可售专利实施单元),可以该部件的平均利润为基础确定标准可获得的累计许可费;一定意义上,没有最优的方法,只有相对而言更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当具体个案中存在类似的已考量FRAND原则的许可合同时,法院可采取比较许可法;若涉案标准存在可推动标准实施的专利池时,法院可采取专利池比较法计算许可费;若结合有关证据可以确定涉案标准的累计许可费率时,可选择自上而下法。三种方法不排斥,可相互验证检验。此外,可由标准化组织鉴定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及建立许可费相对公开制度,来进一步辅助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司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