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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现有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模式又弊端突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法律问题加以梳理。笔者试图以实证的角度,从行政法和劳动法结合的交汇点出发,探寻现有工伤认定制度面临困境的出路。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工伤认定制度的概述。本部分首先从劳动法角度抓住工伤的概念,进而进一步界定工伤认定的涵义,以便于对工伤认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内外工伤保险制度的介绍和考察,为下文分析我国现有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制度的法理基础。从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理论角度分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性质。进而为下文考虑对我国目前工伤认定制度重新设计和调整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我国工伤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文章在思考我国目前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现状基础上,提炼出两个极为典型的问题。首先是在工伤认定过程与工伤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举证责任认识模糊。其次是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争议救济途径中的一个环节,从申请工伤认定到民事诉讼结束,这里存在程序过于繁琐的弊端。第四部分:解决我国当前工伤认定困境的路径选择及模式设计。根据当前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现有制度设置初衷是为保护劳动者人身权,体现劳动保障制度和工伤认定制度设计维护劳动者劳动安全权。为此,笔者的构想是采用两种路径选择:切断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路线,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双方均无异议则按其处理;如果一方不服,则可提起民事诉讼一并审查是否构成工伤,将工伤认定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供参考,从而降低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成本。或者,改造现有的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的举证责任规则。考虑到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不能机械的对“被告举证”原则曲解,而应该视不同情况界定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笔者主张充分考虑法官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