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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加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的设立,一是为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及时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二是为了遏制恐怖犯罪活动,斩断恐怖犯罪的资金链;三是为了处理上述案件能够适应国际司法协助的需要。因此,建立违法所得没收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情况下,其违法所得也能得到追回,这非常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虽然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已经初步完善,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立法实践的仓促,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有待提高,其理论上的争议也仍然存在。 滥觞于美国的民事没收,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创立奠定了法理上的基础。这种非以定罪为前提的程序,为追缴贪污腐败、恐怖活动犯罪违法所得都提供了便利。本文对违法所得的范围作了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通过对违法所得的立法背景和价值的叙述,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确立的法理基础。该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与发布公告之后,进入正式审理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遵循的证明原理也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学界对于其证明标准一直存在各种争议,本文则采纳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认为这是对正当程序的有限减损。任何程序都应该有救济手段,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也不例外。 本文着重论述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方式,包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回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