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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为著作精神权里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传统理论看来,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精神权利领域也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保护作品完整权更是无须受到限制。同时,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同属一项权利的两个面,两者之间具体的权利界限并不明确。保护作品完整权缺乏权利的独立价值。传统理论在遭遇实践冲击时已经显现出弊端。2005年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下文均简称《馒头案》)真可谓一石激起了千层浪。其作为滑稽作品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还是其是否适用当前的合理使用制度?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影响到著作权法内各个权利的衔接以及权利保护范围与程度,也影响着滑稽模仿作品在我国文艺创作中的命运。本文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历史演变出发,讨论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以及与著作权中修改权、改编权的关系,并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转让和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探讨,结合比较研究,明确了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通过对《馒头案》与《无极》之间是否侵权的讨论,论证了对滑稽模仿作品在我国受到保护的正当性。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共26000字。第一部分具体探讨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历史演变。这部分主要是结合案例的方式阐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属性。首先阐述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同时结合我国著作权内容界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关系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关系。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侵害还应当满足一个必要的条件,这是不可或缺的。那就是构成作者对声誉的损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与改编权相遇时,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地原则允许对作品的改动。第三部分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转让和合理使用进行了论证。传统观点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转让,但是在现行的实践当中,传统理论遭遇到了一定程度尴尬,本文在论证可行性的基础之上,提出对转让不会影响到社会思想体系混乱的作品进行允许的观点。同时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合理使用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的比较研究。这部分详细阐述了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第五部分对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做出了具体的标准。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仅仅要有改变行为,同时该改变行为还必须要损害到作者的声誉。在具体认定的过程中,还应当结合作者与作品利用人的利益进行考量。同时结合实践中的《馒头案》进行分析,从正面论证了其并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了给予千千万万《馒头案》一样的滑稽作品以合法的地位,在现有合理使用制度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阐述了对其单独立法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第六部分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重构。在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准确定义的基础之上,划清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改编权的界限,同时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限制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