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五大强制措施里面人身强制性较轻的一种,它包含了保障人权、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预防教育等功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较低,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取保候审的发展却偏离了正轨,其功能成了主要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一种措施,没有达到立法者设计取保候审制度的目的。然而要想成功提高取保候审制度的最大适用率,我们应当从其保证方式去入手,取保候审制度的保证方式是开启取保候审的大门的钥匙。新修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具体的改善,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在立法与实践的状况上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较为严重的表现在保证金在适用层面以及退还程序上、保证人主体范围、保证人对义务的履行不能以及法律责任的惩处措施没有监督约束力的问题上。如何合理地设计保证方式,既能防止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又具有可操作性,且不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保证效果,使取保候审制度达到立法者设计的目的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是目前取保候审制度保证方式里最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较为常规的绪论部分。第二个部分阐述了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概述,包括涵义、特征与功能。第三个部分对国外相关的保释制度进行了考察与分析对比,可以发现各国保释制度都是应对一个共同存在的人权保护问题,英国的具结释放成本低、运作方便,美国的商业保释把司法机关和商业机构、犯罪嫌疑人有机结合,使它们各求所需,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保证方式。附其他条件的保释则具备了高效的监督与防范的功能,这些保证方式的优点对我国都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保证方式实施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不乏存在一些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比如不合理的保证金,也存在着刑诉法修改后依然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同时也有一些新问题的产生;第五部分是针对立法与实践状况出现的问题,结合国外保释制度的优点,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保证方式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