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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超过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之外的赔偿。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和威慑加害人的不法行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自从在英美法系产生以来,争议声不绝于耳,但该制度不断发展并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对该制度总体上持否定的态度。我国在立法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该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第一部分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渊源。接着对该制度的功能予以分析,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惩罚、预防及补偿的功能。最后将其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罚金、罚款等进行比较,以更好对该制度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适用的合理性。该部分首先论证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其次通过对公私二元划分障碍、不当得利障碍的突破,得出了该制度为民事性质,被侵权人所获得的赔偿金也不是不当得利,是有合法依据的结论。第三部分为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该部分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制度及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阐明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金额的确定及合理限制。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具有苛刻的适用条件,同时还限定赔偿金额。第四部分乃是我国侵权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建议。该部分第一节分别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目前规定中存在的不足。第二节阐述了在我国构建惩罚性赔偿体系的障碍,并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赔偿金的计算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