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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意志在近代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意思表示这一工具,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思来构建法律关系,以实现私法自治。当事人的意思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所以如果当事人在意思表示过程中,发生意思和表示不一致,法律就给予救济。就这样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以私法自治为理论基础,构建了自己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而在英美法系,起初基于交易安全的偏好,拒绝对于错误进行救济,但是到了近代基于对表意人自治的保护逐渐放宽对于错误进行救济的条件。本文首先对两大法系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进行分析,分别论述其错误的概念、类型以及法律效果等内容。制度的构建,必然以一定的理论为其支点,理论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制度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从专注于私法自治,开始对信赖保护进行关注,进而把它视为与私法自治一样的价值追求。至此,民法开始平视错误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着重于二者利益的协调。在这一协调的过程中,又融入了市场经济所固有的风险负担原则。本文的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在现代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应该考虑的几个理论基础,以及这些理论基础将给错误制度带来的影响。本文的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论述的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分别对传统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理论基础、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的二元区分、错误的类型化以及错误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讨论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在现代社会中对于错误表意人的私法自治的保护不足,以及对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安全保护的或略,表明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必须进行修正。由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在法律行为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我国民法自然没有不进行规定的道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却没有使用“错误”这一概念,而是采取了容易引人误解的“重大误解”概念,虽然这一规定使得司法实践有据可循,但是立法技术的粗糙,使得该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问题,所以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完善。本文第四部分基于上文对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行国外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评析,结合我国的实践,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