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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是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量刑情节的一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上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我国刑法的身份犯是以单独犯罪的模式规定的,当有身份者单独实施某种身份犯罪时,其定罪量刑可直接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但当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或者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应当如何让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无共识,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本文以身份及身份犯等基本概念作为理论基点,在论述身份犯共同犯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运用共同犯罪及有关的罪数理论,对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探讨。本文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首先为引言,在这一部分笔者介绍了身份犯共同犯罪的中外刑事立法概况,现阶段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引出笔者要探讨的内容。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身份及身份犯的概念。身份的概念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特征:资格性、依附性、事实性、法定性。身份犯应界定为由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定罪或量刑情节的一类犯罪。第二个问题是基于对身份犯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将身份犯划分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并加以解读。第三个问题是有关身份犯的可罚性根据,身份犯的可罚性根据应从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基本的分类着手,其本质仍为社会危害性,纯正身份犯体现的是社会危害性中的客观危害,而不纯正身份犯体现的是社会危害性中的主观恶性。第二章,主要阐述了两个问题,即身份犯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及身份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身份犯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是身份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本文从犯罪的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身份犯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论述,其中在阐述犯罪主体时,重点探讨了无身份者在构成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中不同情形下的主体适格性。关于身份这一特定主体要素对不同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所发挥的不同作用,本文指出在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中,身份对定罪发挥连带作用,对量刑发挥个别作用;在不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中,身份对定罪不发挥连带作用,但对量刑发挥个别作用。第三章,考察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首先对我国刑法理论身份共同犯罪定罪的研究现状进行述析,刑法学界没有达成关于如何确定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罪标准,存在的问题是不去研究身份犯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只看到了身份的特殊作用,没有在共同犯罪这一系统中去研究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抓住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本质。其次,阐述了身份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罪,应当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共犯从属性学说的基础上,重视身份的连带作用,坚持特殊身份说为主、职务利用说为补充的原则。对不同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罪,仍应坚持运用部分犯罪共同说,区分不同情形,充分运用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牵连犯等有关的罪数理论解决。对不纯正身份犯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罪,应当坚持对具有特殊性状的特殊身份者的定性不能影响到无身份者的原则,即身份在不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中并不发挥连带作用。再次,结合案例论述了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第四章,讨论身份犯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首先阐述了身份犯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基于身份这一特定主体要素对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影响,身份犯共同犯罪应当坚持共同定罪,分别科刑的原则。其次,讨论了身份犯共同犯罪量刑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对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进行量刑时,基于刑罚的个别化,可对无身份者有条件的予以减轻处罚。对不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进行量刑时,对无身份者只处以通常之刑。最后,为本文的结语。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以正确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在具体做法上,有必要在我国的刑法总则共同犯罪部分中增加一条有关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规定:刑法明文规定因身份关系成立之罪,虽无特定身份,仍成立共犯。因身份影响罪行轻重时,对纯正身份犯的无身份者可以有条件的减轻处罚;对不纯正身份犯的无身份者判处通常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