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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繁荣的经济交流,企业的跨境经济活动也随之迎来了新的高潮。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由于各自税收管辖权重复或缺位导致的国际重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问题,国际上纷纷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来避免上述问题。截至2019年8月,我国正式签署了107个税收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同时还与港澳台地区分别签订了税收安排。
税收协定发挥着协调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重要作用,其中的“受益所有人”条款是被引入到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一系列被动收入课税范围,用来保证税收协定中的预提税限制税率优惠仅适用缔约国双方居民、防止第三国居民通过设立中间体的方式套用待遇优惠。它是跨国被动所得的纳税人能否适用税收协定的重要判断标准,通过对申请人的身份判定来维护缔约国双方税收利益。自2009年以来,中国也相继出台了七个有关“受益所有人”条款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即以国内法的形式对我国的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针对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也一直是跨境税收业务的热点问题。一方面,跨国纳税人通过变换利润所有人、设立中间主体、调整公司架构等多种形式将自己伪装成“受益所有人”以降低税负。这不仅造成了税收协定待遇的滥用,也使得正常的国际税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在实际判定中的享受协定待遇的确定性问题也需引起我们重视。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内法和税收协定中的规定是否统一,采用何种原则以及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都会影响到案件最终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靠性。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受益所有人”条款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效果。一是,该条款能否有效规制滥用税收协定行为;二是,该条款能否提高税收协定待遇授予的确定性。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也会结合案例分析其具体成因,最终提出政策的完善建议,以保障税收协定更好发挥作用。
我国作为世界上的经济大国,是全球经济中最活跃且主要的一员,也势必要和世界上更多国家展开经济交往。我国经济的现实需要也要求在国内法层面能有一套成熟完整且指导性强的“受益所有人”制度,为纳税人进行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交往和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提供统一有效的指南。这对提升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协调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较大的价值。同时,完善“受益所有人”条款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和响应“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下文简称BEPS)的责任所在。因此,本文对“受益所有人”条款在具体应用中的效果展开分析,并基于案例分析提出可能不足来完善现有的政策,这对我国及国际税收合作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具体研究思路如下:首先,本文对“受益所有人”的起源、历史发展和国际范本进行梳理,并对BEPS行动的最新探索进行总结归纳。其次,文章从“反滥用”和“提高确定性”两个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和架构图来分析“受益所有人”条款在上述两方面的作用机理。再次,本文对我国相关的国内法进行梳理和比较,并结合一个BVI企业“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案例,来展示我国现行“受益所有人”条款的具体应用。最后,从上述案例出发,本文归纳了一些现行政策的可能不足之处,并结合其成因提出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理论和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我国现行的“受益所有人”条款仍然在规制滥用行为和提高授予确定性这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例如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尚未生效或其中的条款早已过时,国际层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的法规文件存在不一致,国内法条款不够明确和细化等等。作者也针对上述不完善的方面,提出既要结合BEPS行动计划的最新成果,又要借鉴国际先进的税收协定范本加以完善。同时,本文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建议,如:更新与他国的税收协定、搭建完备的国内法体系、明确政策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情报交换。
税收协定发挥着协调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重要作用,其中的“受益所有人”条款是被引入到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一系列被动收入课税范围,用来保证税收协定中的预提税限制税率优惠仅适用缔约国双方居民、防止第三国居民通过设立中间体的方式套用待遇优惠。它是跨国被动所得的纳税人能否适用税收协定的重要判断标准,通过对申请人的身份判定来维护缔约国双方税收利益。自2009年以来,中国也相继出台了七个有关“受益所有人”条款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即以国内法的形式对我国的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针对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也一直是跨境税收业务的热点问题。一方面,跨国纳税人通过变换利润所有人、设立中间主体、调整公司架构等多种形式将自己伪装成“受益所有人”以降低税负。这不仅造成了税收协定待遇的滥用,也使得正常的国际税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在实际判定中的享受协定待遇的确定性问题也需引起我们重视。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内法和税收协定中的规定是否统一,采用何种原则以及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都会影响到案件最终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靠性。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受益所有人”条款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效果。一是,该条款能否有效规制滥用税收协定行为;二是,该条款能否提高税收协定待遇授予的确定性。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也会结合案例分析其具体成因,最终提出政策的完善建议,以保障税收协定更好发挥作用。
我国作为世界上的经济大国,是全球经济中最活跃且主要的一员,也势必要和世界上更多国家展开经济交往。我国经济的现实需要也要求在国内法层面能有一套成熟完整且指导性强的“受益所有人”制度,为纳税人进行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交往和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提供统一有效的指南。这对提升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协调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较大的价值。同时,完善“受益所有人”条款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和响应“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下文简称BEPS)的责任所在。因此,本文对“受益所有人”条款在具体应用中的效果展开分析,并基于案例分析提出可能不足来完善现有的政策,这对我国及国际税收合作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具体研究思路如下:首先,本文对“受益所有人”的起源、历史发展和国际范本进行梳理,并对BEPS行动的最新探索进行总结归纳。其次,文章从“反滥用”和“提高确定性”两个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和架构图来分析“受益所有人”条款在上述两方面的作用机理。再次,本文对我国相关的国内法进行梳理和比较,并结合一个BVI企业“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案例,来展示我国现行“受益所有人”条款的具体应用。最后,从上述案例出发,本文归纳了一些现行政策的可能不足之处,并结合其成因提出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理论和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我国现行的“受益所有人”条款仍然在规制滥用行为和提高授予确定性这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例如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尚未生效或其中的条款早已过时,国际层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的法规文件存在不一致,国内法条款不够明确和细化等等。作者也针对上述不完善的方面,提出既要结合BEPS行动计划的最新成果,又要借鉴国际先进的税收协定范本加以完善。同时,本文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建议,如:更新与他国的税收协定、搭建完备的国内法体系、明确政策条款的有关规定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情报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