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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自1991年被我国引进以来,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快速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功能。然而,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督促程序已成为解决小额债权债务纠纷的主要方式。为了提高督促程序的适用率,2012年8月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借鉴德、日等国家先进经验,新增了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可以进行双向转换的规定,以期能够使督促程序发挥应有的程序功能、通过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民事诉讼法的两条规定并不能够构建完善的程序转换机制,因此该规定自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系统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论证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相关问题,以期能够对建立完善的程序转换机制、促进督促程序的功能的发挥有所裨益。 本文正文共三万余字,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确立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法理基础。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内涵包括三方面:诉讼程序转入督促程序、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转入督促程序的诉讼程序再转回诉讼程序。本文主要是从必要性与可能性两方面对确立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法理基础展开论证,以为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正当的理论前提。 第二部分: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实践现状。我国还没有实质性地建立起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督促与转换的适用率双低,程序转换的前提、内容以及程序转换中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案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是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司法实践现状,也是构建与完善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必备内容。 第三部分: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完善。对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进行完善的目标定位是:提高督促程序适用率,实现繁简分流;实现诉讼公平,促进纠纷解决;为电子督促程序的推行奠定制度基础。根据上述目标定位的指引,对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完善主要集中在提高督促与转换的程序适用率、明确程序转换的前提、内容以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案等方面。要提高督促与转换的程序适用率,本文主要从完善督促程序自身机制与削减外在制约因素等方面入手,以期为督促程序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明确程序转换的前提,本文主要从明确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与诉讼程序间的界限以及明确程序转换的条件两方面展开论证;明确程序转换的内容,本文主要从管辖法院、立案程序、程序文件、案件承办、审限、程序费用的衔接等方面入手进行论证;程序转换中主要存在着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部分异议、债务人另行起诉、支付令申请与异议的撤回等特殊问题,本文亦就这些问题的处理方案进行了论述,以期能够保障诉讼与督促之程序转换机制的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