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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随着国内信用卡业务的日益扩展及发卡量的增加,再加上相关配套建设的落后,导致我国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急剧上升,故有必要对恶意透支犯罪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分六个方面进行展开: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回顾了我国规定恶意透支犯罪的立法历程。它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规定,也包括司法机关的解释以及立法机关的决定和法律。通过这一梳理,可以明确我国相关立法的脉络。同时笔者还考察了欧美国家的相关刑事立法,通过对两大立法模式的比较,为后文就立法完善问题提供铺垫。 本文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目前有关透支的分类,并对恶意透支进行理论上的界定。这一介绍,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信用卡业务中的透支现象。有关透支的分类,多数的观点是将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但在具体区分标准上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客观方面,另一种观点则强调持卡人的主观意志;少数的观点是将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违规透支,而将后者又具体细分为一般违规透支和恶意透支。笔者认为,对透支的分类并不能整齐划一,因为标准各异,因此对不同的分类亦不能求全责备;对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分标准,我们认为以主观标准是适宜的。在从理论上界定恶意透支时,我们则对比了现有的不同规定,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恶意透支,也界定了后文的研究对象。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恶意透支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并附带相关案例,这样就更加有利于了解目前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 本文第四部分花费巨大篇幅详细论述了恶意透支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客体要件上,笔者批驳了单一客体说、多重客体说,并指出部分复杂客体说的不足;在客观要件上,笔者分“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三个部分进行了详细的研究,这表现在详细区分了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不同,以及相关条件的适用,对“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困惑多和争议大的要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主体要件上,笔者重点论述了“持卡人”资格合法性的问题;在主观要件上,则详细论述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和适用。 本文第五部分论述了恶意透支犯罪的认定,它包括两个大的部分。一个是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笔者详细论述了恶意透支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因为它事关罪与非罪,而且实践中迷惑较多,以及协议透支的定性问题;另一个就是详细论述了恶意透支犯罪的形态问题,它包括基本犯罪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 本文第六部分详细论述了恶意透支犯罪的立法完善。其一是单位犯罪主体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