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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Public Services)作为公共服务供给的一种新形式,在西方国家由来已久。该项制度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级地方政府也都在进行购买公共服务的试点工作。但随着实践的不断推进,法律规制的缺乏导致实施过程中政府与服务供应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购买服务程序不透明、购买的范围及方式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亟待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的研究以及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分析,找出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同时结合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统一立法提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概述,主要阐述了政府购买供服务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及在我国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同时,强调了我国现有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仍处于试点阶段,有必要进行行政法上的规制以实现制度的规范化。第二部分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文本分析。通过整理我国现行的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颁布机关以及具体内容等方面的特点。第三部分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分析。由于地方政府的相关实践丰富,本文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三个例子,即南京市鼓楼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佛山市罗村街道购买社区服务的实践以及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为总结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法律规范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统一立法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