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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以程序的视角看待我国修宪问题,进而展开对我国修宪程序问题的研究。修宪程序作为立法程序之一,它是修宪行为与修宪内容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重要保证。修宪程序必须满足立法程序的基本环节构成,必须具备修宪准备、提案、审议、表决、公布等基本的阶段与环节设置,而且必须使这些阶段充分有效地发挥对修宪建议和修宪议案的过滤和淘汰功能,以此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交涉、理性、效率、平衡、中立等基本价值,由此产生的修宪结果才能为社会和大众信服和接受。然而,就目前我国修宪程序的设置和运作现状来看,首先,我国关于修宪程序的宪法和法律规范很不健全,规定分散,缺乏连续性,而且规定的修宪环节也很不完整,例如,只规定了修宪的提案权和表决权,对于审议和公布环节等没有规定;其次,修宪程序在实践运作中,还存在主体虚置,权限缺乏依据、制约,或权限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例如,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修宪提案主体的虚置以及行使修宪提案权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全国人大主席团审议修宪议案的权力过大,以及其作为修宪公布主体缺乏法定依据的问题等;再次,与修宪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很不完善,例如,与修宪相关的人大的审议表决方式、会议与会期安排等给修宪造成了不少困扰。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修宪程序各个阶段的权力主体无法有效地(有时甚至根本无法)行使权力,从而使修宪程序各个阶段的功能无法得到有效(有时甚至根本无法)发挥。以上存在于修宪程序上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在修宪过程中,关于“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处理还有欠妥当,从而过多地强调修宪过程中的意见“集中”,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各种修宪建议之间的充分、民主、公开的交流与博弈;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对宪法和修宪更多的定位在为改革服务,对改革成果进行及时确认的目标上。以上这两方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造就了我国目前这种“重内容轻程序”的修宪理念,以及“重效率轻民主”的修宪程序设置。而由这种修宪程序带来的修宪结果在现实中必然遭受正当性与合理性方面的拷问。宪法的实效性也在无形之中受到了抑制,宪法的权威性受到影响。面对我国修宪程序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理论研究层面、宪法法律规范层面,以及制度构建层面来共同努力,寻求解决问题并完善我国修宪程序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具体说来,在理论研究层面,应当加强从程序的角度研究我国修宪问题,特别是要注重立法及立法程序理论与技术在修宪过程中的运用,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吸收国外修宪程序方面的有益经验;在规范层面,应充实宪法和法律上关于修宪程序的规定,将不同的修宪环节相应地规定到宪法和法律中去;在制度构建层面,特别需要加强与修宪相关的配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等。综上,在笔者看来,我国修宪程序是一个值得并可以深入研究的宪法问题,笔者希望通过以上研究,从程序角度重新审视我国的修宪,考察修宪过程中各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状况,以及修宪建议到修正案在修宪程序中所经历的过程和结果,剖析修宪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而寻求完善我国修宪程序和修宪制度的途径和措施,弥补学界在修宪程序研究方面的不足,规范我国修宪实践,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民主”三者在修宪过程中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