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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在于对被认为犯罪的人,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的依据在于检察机关掌握的各种证据,而证据需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决定起诉,证据标准怎么判断,这是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很有价值。本文阐述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概念和特点,比较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及司法审查制度,分析了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现状和特点以及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构想。所谓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掌握的证据对控诉事实应当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是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对控诉事实应当达到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它具有主观性、相对性、行业性、法定性、阶段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和司法审查制度都有区别,这些是由两大法系不同的司法传统,更主要的是由不同的诉讼模式决定的,但是两大法系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宝贵经验。一般认为我国法律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规定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特点是检察院提起公诉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以及法院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相同;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在法院审判前不受司法审查,没有预审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一般根据法院有罪判决的标准来把握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对有些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掌握低于法院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对于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是否应当与法院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一致,我国长期存在着“同一论”与“层次论”两种观点,各有理由,笔者比较同意“层次论”的观点,并基于此提出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存在以下一些缺陷:我国确实、充分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相矛盾,没有体现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分工;现行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落后于时代,不能适应庭审方式向抗辩式的演进以及随之而来的观念转变;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上由于一贯对证据的客观真实过于追求,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缺少司法审查;证据标准具有单一性,没有体现刑事诉讼证明的层次。本文运用两个案例说明了司法实践中关于定案证据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姜某、李某盗窃案的分析说明了只有间接证据定案问题,通过闫某强奸案说明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经过以上内容的分析和说明,本文试图对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作以下修正与完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不同的案件,应实行有区别的、多层次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当低于有罪判决的标准;应当确立主观性的证据标准,要求检察官在公诉时达到“内心确信”;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重建,应当与司法观念的更新和证据规则的确立相适应。对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应因时制宜,与时俱进,分阶段、分步骤,按部就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