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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对合同履行中的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首先对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情势变更与诚实信用、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情势变更与履行不能。 第二部分,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时期,社会转型期的不稳定因素比较多,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交易环境的不可预见性问题日益突出。情势变更具有的弥补缺陷、填补空白的功能,是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替代的,因此有必要引入我国法律。而且,在我国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立法之前,已经存在运用该原则进行司法审判的实例。 第三部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和制度完善。本部分主要论述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适用条件,以及对如何完善该原则的适用进行了论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没有规定具体的情事变更判定标准,这极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因此,应具体规定对情事变更加以严格限制的适用条件,同时完善对法官的监督措施,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外,由于对情事变更的认定较为复杂,为了避免在执行中对情事变更的理解不一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情事需要加以类型化,才能在具体的判断中得以适用,从而避免对情事变更的肆意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