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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合同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公司不是进行登记时突然出现的,其设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在完成一系列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行为并进行公示登记后公司才能成立。从公司章程订立起至公司设立成功或失败为止的一段时期被称为设立中公司阶段。在这段时期内,发起人和设立中公司为了使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或者达到预想的生产经营能力,需要进行各种交易。一方面,发起人或者设立中公司要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以获取必要的生产经营要素,如为了取得设立公司所需的资金而订立借款合同;另一方面,当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发现商机时,也可能会为了拟设立公司的利益而订立合同以保有这些商业机会。这些合同就是设立中公司合同。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设立中公司合同的存在有其必然性。遗憾的是,尽管有关设立中公司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却不够详尽,以至于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因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设立中公司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一些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两个关于设立中公司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引出对设立中公司合同的存续期间和概念的探讨,以期对设立中公司合同进行比较明确的界定,之后对我国法院在审理设立中公司合同纠纷时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初步介绍。第二章介绍我国有关设立中公司合同的主要法律法规,并结合有关案例,深入分析我国立法在设立中公司合同效力和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第三章先对设立中公司合同的效力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不同类型的设立中公司合同的效力,对完善我国设立中公司合同效力立法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四章主要通过分析设立中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有关学说,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设立中公司合同责任承担模式进行探讨。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为了使讨论的层次更加清晰,将设立中公司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承担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事实上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