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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质押是一类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的担保方式。在国际项目融资、企业融资、甚至个人贷款领域都能看到银行账户质押的应用。然而,究竟什么是银行账户质押?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实务中应如何操作?这些问题在我国的现行法上难以找到答案,司法实践中也缺少成熟的判例。这种情形严重限制了银行账户质押的进一步发展。究其根源,理论层面的研究尚不充分无疑是一重要原因。因此笔者拟就银行账户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点理论上的参考。“银行账户质押”一词虽然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其确切含义是模糊不清的。严格来说,银行账户质押并非一个指向明确的法律术语,而仅是实务中的惯常用词。在不同的商业模式中,银行账户质押具有不同的内容。笔者对实务中的银行账户质押应用情形进行分析,认为银行账户质押可以分为实账户质押和空账户质押。实账户质押的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在向银行贷款时以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表述为“账户内定期存款”)作为“质押标的”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贷款期间银行通过系统采取冻结或其它方式控制质押账户;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银行对账户内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空账户质押的基本内容是:债务人将其在质押账户中的权益质押给贷款银行,但设定质押之时质押账户之内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资金;当事人约定将债务人未来的收益存入账户中以产生或增加实际担保能力;银行有权对质押账户进行一定的监管,债务人使用质押账户受限制;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银行有权对账户内的资金优先受偿。许多学者、法官都认为,银行账户质押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所称的“金钱质押”。但笔者认为,银行存款账户内的金钱是银行所有而非质押人所有,质押人对存入账户内的金钱已丧失所有权,不能以其出质。另外,质押账户的操作并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因此,银行账户质押并非“金钱质押”。笔者认为,实账户在法律性质上应是存款债权的质押;空账户质押应是未来债权的质押。二者都是权利质押,而非“金钱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没有存单的存款债权和未来债权的设质并无规定。依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实账户质押和空账户质押都缺乏法律依据。严格上说,银行账户质押并非合格的担保方式,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但银行账户质押不但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和现实需求,而且具有学理上的适法性,因此,笔者主张将其合法化,并完善相关制度。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实践调查的方法,通过对国内银行账户质押运用实践的考察,深入阐述银行账户质押的具体内容和功能特性,并以此为基础展开理论研究。二是分类的方法,对银行账户质押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求完整深入地揭示银行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三是比较的方法,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在该问题上的理论与立法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四是分析的方法,对实在法的法意进行阐释。本文的主要内容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将通过案例和银行相关业务的描述,向读者介绍银行账户质押在实务中的做法。在此基础上,对各种银行账户质押进行对比和分类。笔者认为,根据设定质押时账户内有无资金,可以将银行账户质押分为实账户质押和空账户质押。这些描述和分类为下文的讨论提供了基础。第二部分将对银行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不同类别的账户质押性质也不相同。因此,本文采用分类讨论的方法,对账户质押的性质进行分析。通说认为,实账户质押是一种“金钱质押”。但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从两个角度提出对通说的质疑,并在此基础上阐述自己的观点。对于空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本文对目前的数种见解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部分将探讨银行账户质押在我国现行法律上的地位。银行账户质押目前尚未获得法律的认可,并非一种合格的担保方式。但银行账户质押不仅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和现实需求,而且有学理上的适法性,因此,将其合法化是应有之义。在合法化的途径问题上,建议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问题上的做法,为银行账户质押出台司法解释。此外,笔者还提出了若干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