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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依据法律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人只在一定限额范围内承担的金钱赔偿责任。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是一个既老又新的研究课题。说其老,原因在于早在一千多年前,其已经闯入了我们的生活;说其新,原因在于在过去的一千多年中,其无时无刻不在更新和拓展,同时目前对其不同种类做统一性研究的课题比较少,以此为角度具有新意。这就是在本文绪论中明了的一些背景内容。第一章为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概论。本章通过详细讲述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类似概念的比较来界定什么是本文所讨论的研究对象,从而构建本文研究的平台。第二章为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现状论。本部分以第一章为基础,详细搜寻了历史发展中产生的各个不同类型的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从海商法上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到海商法外的航空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邮政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核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国家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这些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展现了其蒸蒸日上且错综复杂的发展轨迹。第三章为限制性损害责任本体论。本部分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上,详细抽象概括出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律。这些一般规律包括: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属性、分类及限制方法。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第四章为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功能价值论。本部分的描述寻找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理由,在于具有重大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同时,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并非万能的制度,其也存在缺陷,因此如何克服和弥补缺陷也是该制度发挥功能作用的关键所在。在结论部分,笔者对文章本论做了一个简短的总结,并对我国未来限制性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构建提出几点建议。全文虽有四万余言,但由于内容庞杂,资料欠缺及笔者水平有限,倍感空洞和浅显,这有待于各位学者仁人的批评指正以及笔者自身今后的进一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