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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由于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资本的跨境流动成为常态,证券的跨境发行上市是资本跨境流动的重要表现之一,而股票的跨境发行上市又是最有效和普遍的方式。“十二五”期间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将推进国际板市场建设作为了其近期战略目标。吸引境外企业到我国发行上市,有利于增加国内投资渠道,分享国际优秀企业经营效益,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增强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是我国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举措。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与上市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注重协调降低境外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证券市场效率。股票发行是进入证券市场交易的前提,要吸引优秀境外上市资源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必须建立合理的股票跨境上市发行制度。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并不存在发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境外企业内涵的准确界定有利于平衡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在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红筹股公司”的回归。我国证券市场应采用复合标准界定境外企业,以吸引真正的境外企业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国际通行股票发行的监管规则有核准制和注册制之分,两种规则实施效果各有优劣,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我国吸引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制度应坚持我国现行发行审核的核准制和发行上市的分立监管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吸引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与上市必须建立合理的股票跨境上市监管制度。当前股票跨境上市的监管方式主要有“高标准,轻义务”和“低标准,重义务”的方式,以及配合这两种方式的“差异性监管”方式。不同的监管方式都是各证券交易所在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各有优劣。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式和证券市场发展程度,我国股票跨境上市监管应将“高标准,轻义务”监管方式和“差异性监管”方式相结合,制定较为严格的上市条件,在信息披露方面坚持我国现行信息披露格式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的前瞻性。股票的跨境发行上市必然涉及多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或法域的相关规定必然存在差异,形成股票跨境发行的法律的冲突,股票跨境发行与上市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公司治理规定的冲突、股东权利保护规定的冲突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冲突。我国的监管规则应在实质效果和附条件原则的指导下,加强股票跨境发行与上市的国际合作,通过双边或区域相互承认制度和国际统一制度规范的指导,协调跨境发行与上市的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