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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成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信息,使用网络进行购物。在互联网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的法律纠纷,特别是商标法律纠纷。与传统的商标纠纷不同的是,在互联网商标纠纷中,法律主体不仅限于商标权利人和直接侵权人,还牵扯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在网络商标纠纷中,实际侵权人往往人数众多、分布地域广阔,而且承担不起最终的巨额赔偿,权利人通常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侵权赔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发现,在商标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和责任承担方式在目前而言都是一片空白。立法的空白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的判决差异巨大,并且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也对自身所需承担的义务不甚了解。纵观国内外,只有在版权网络纠纷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所规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出现明确了权利人、侵权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与此同时,也并没有改变现有的版权法规则。对比网络版权纠纷与网络商标纠纷,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两种纠纷中所处的地位、所扮演的角色几乎相同,因此,笔者考虑是否可以将“避风港规则”移植到商标间接侵权中。本文在简要介绍了“避风港规则”之后,对可否将“避风港规则”移植到商标间接侵权中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在得出肯定的结论之后,结合国内外知名案例,对如何移植“避风港规则”进行分析。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避风港规则”的出现发展以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第二部分从法理学、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对可否将“避风港规则”移植到商标间接侵权中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第三部分分别从在商标间接侵权环境中适用“避风港规则”的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对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要件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在商标环境中适用“通知—移除”规则进行阐述;第四部分,笔者在进行理论及实证分析之后,提出了对此问题的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