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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形成了全面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察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使我国的政治体制从原来的“一府两院”结构变成新的“一府一委两院”结构。监察权核心是职务犯罪调查权。在当下,监察权与司法权衔接问题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主要是处理好监察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本文除引言外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监察权与司法权的一般理论。首先阐释监察权的属性及其行使机关。其次在司法权定性的基础上,详细介绍检察权与审判权。再次对监察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之间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三权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关系。第二部分对监察权中调查权的属性争议的讨论。首先阐述调查权争议之原由,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属性。紧接着在当前调查权的行使与运作中,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最后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供完善的建议。第三部分是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问题的探讨。首先讲述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管辖问题的衔接。其次对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职权后如何向检察机关衔接的分析。再次是对人身强制措施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是监察权与审判权衔接问题的探讨。首先针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适用与排除问题进行分析,其次阐释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出庭作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