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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持我国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对稳定,对于保证我国粮食安全非常重要,保护耕地就是在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各行各业逐渐扩张,对土地的需求激增,这不可避免的对我国耕地照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提出并一次次重申保护耕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由于中央政府的耕地保护政策存在着漏洞;安徽省地方政府考虑自身的利益与中央政府进行博弈;安徽省农户及安徽省作为粮食主产区缺乏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安徽省城市市民及安徽省周边粮食主销区对耕地保护的不作为等原因,我国耕地快速减少的现状虽然得到改善,但问题仍然严重。从国外经验来看,城市化进程与耕地保护并不矛盾,如何很好的设计耕地保护制度,进而从根本上能做到对耕地进行彻底的保护一直都尤为重要。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管理学及法学相关理论和方法,先阐述了安徽省土地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明确我国耕地的行为主体,然后运用激励约束理论和权利义务对等等分析方法,厘清中央政府、安徽省各级地方政府、安徽省农村集体、安徽省农户、安徽省城市市民、安徽省用地单位,安徽省作为粮食主产区,安徽省旁边的粮食主销区等耕地保护相关利益主体在耕地保护这一事情中的权利和责任。根据其对耕地保护的“积极作为”、“作为但不积极”与“不作为”,科学的界定其权利和义务如下:积极作为主体为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拥有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耕地保护政策,协调耕地保护政策和其他政策的矛盾,监督和激励地方政府保护耕地,激励安徽省农户、安徽省农村集体、安徽省用地单位、安徽省作为粮食主产区的耕地保护行为,确保安徽省城市市民和安徽省周边粮食主销区履行保护耕地的义务。作为但不积极主体包括以下五个:安徽省地方政府拥有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部分审批权,拥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权利;负责落实中央政府耕地保护政策,监督和激励下一级部门耕地保护行为,管理和激励农户、村集体、用地单位耕地保护行为。安徽省农户具有承包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负责维持我国土地的农业用途,负责依法保护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安徽省农村集体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负责落实上级政府部门的耕地保护政策,监督安徽省农户的耕地保护行为,盘活存量土地开发,开展土地整理和整治,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广保护耕地新技术,修建水利设施和增加土地投入。安徽省用地单位拥有依法取得耕地非农化使用的权利;具有占多少耕地,补多少耕地,占优质耕地,补优质耕地,合理开发、控制存量、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安徽省作为我国粮食主产区有获取国家相应补偿的权利;具有为国家生产粮食及保护耕地的义务。不作为主体有以下两个:安徽省城市市民有不直接生产粮食却享受国家粮食安全的权利;具有保护耕地和为粮食直接生产者进行利益补偿的义务。安徽省周边粮食主销区拥有不生产粮食或很少生产粮食却享受国家粮食安全的权利;具有保护耕地和为主销区提供相关利益补偿的义务。本文厘清这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后,针对这些主体对耕地保护的“作为”与“不作为”情况,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为中央政府耕地保护政策的制订以及各主体之间如何做出耕地保护的行为提供很好的借鉴意义,对我省稳定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以及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