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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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至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疫情自发生以来,对我国乃至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剧烈的冲击,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国在疫情发生初期,就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英明决策下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最高效的疫情防控措施。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和配合,我国很快遏制住了疫情的扩大蔓延之势,在全世界范围内率先进入疫情常态化阶段,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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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至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疫情自发生以来,对我国乃至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剧烈的冲击,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国在疫情发生初期,就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英明决策下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最高效的疫情防控措施。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和配合,我国很快遏制住了疫情的扩大蔓延之势,在全世界范围内率先进入疫情常态化阶段,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在抗击疫情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通常暴露在高危病毒环境之中,有着极大的感染风险,对职业健康十分不利。为了及时应对疫情,把握抗疫大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委联合发布了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三部委通知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随后相关部门陆陆续续出台了一些应对疫情、保障疫情中相关劳动者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起到了有限的概括指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护效能。但是这些通知没有明确相关主体的范围,缺乏一定的具体性、实践性。并且大多是部门规章,位阶较低,无法突破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桎梏。各省市、各部门充斥着大量规范性文件、标准不一,清晰度不够,因此不能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兜底条款适用,即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中授权主体的要求,无法成为司法裁判中法院引用的依据。本文将从工伤认定的基础理论出发,以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法理念为立足点,分析我国工伤认定制度的理论框架和逻辑形式,结合当今疫情多发的时代特征,指出疫情时期对劳动者工伤认定仍存在着行政权主导以及以医护人员为主要对象等特点,发现目前“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二分法为基准的立法模式难以将新冠肺炎纳入其中任一,即它既不属于“事故伤害”,也不属于“职业病”,解释为“突发疾病”也过于牵强,将其理解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从而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恐会突破扩大解释的边界。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支撑,已经逐步演变为疫情时期较为突出的问题。除上述立法方面之外,在行政层面也存在着诸多弊端,如行政权主导认定程序,以公法程序对抗社会法理念的设计漏洞,大大迟延了劳动者获得救济的时限。立法与行政的不足,必然会反馈到司法层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上层立法机制的短板,司法裁判中无法可依、弹性机制不足、各地公共政策差异,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为了切实解决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困境,笔者在找出问题症结之后,通过对其他国家(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疫情期间工伤认定制度一般规定的介绍,寻找相关的规制方式,明确社会法体系制度发达的相关国家制度的功能定位,取其精华、摒弃与我国国情不符的部分,设计出适合我国疫情防控与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本土化思路,立足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方面视角,提出建立健全工伤立法体系、减少工伤认定的程序障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等思路,为我国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的具体规则提出管窥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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