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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建立在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观点之上:1,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这主要针对非理性主义的法律观。2,法律是实践的产物。这主要针对把法律作为纯粹的科学认识的产物的观点或者说针对传统的理性法律观。3,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产物。这是对前两个观点的综合,同时也主要是针对把法律理解为纯粹的实践经验的观点。通过对这三个基本观点的讨论,本文试图最终说明: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最终需要通过建构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予以把握。法律既不是纯粹的理论理性,又不是单纯的实践经验,而是实践理性的对象和产物。从实践理性角度,人们可以建构一个合理性的正当的法律的话语机制。 本文全文包括导言、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又是由“法与理性”、“法与实践理性”、“法律实践中的理性”三个部分组成。 导言部分试图说明,法律的权威与话语的权威是一致的。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不是强制性,而是说理性,暴力强制的必要性根植于法律的说理性之中。法律的说理性要求建立话语的权威,而话语的权威则又是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在民主制度中,话语才能够建立自己的权威。不过,由于票数与真理并不是一回事情,所以,法律的权威同时又需要依靠理性,需要建立在理性话语的基础上。因此,法律的权威既依靠民主,又依靠理性,根本上取决于理性。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就在于人需要运用法律建立一个社会生活中的理性的说理机制。而法律的说理性程度同时决定了特定社会的文明程度。法律哲学的根本任务就是提高人们的理性思维能力,使人们的法律话语更具有说服力,并使人们有能力批判和揭露各种虚假的法律陈述。讨论法与实践理性的关系,目的也在于此。 正文则着重讨论如何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法律的说理机制,从而推动法律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的论证。其中的三个部分在内容上是递进的:“法与理性”部分主要是为了阐明说理必须依赖理性;“法与实践理性”部分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说理性是建立在对法律的正当性的讨论基础上的,所以,法律话语依赖的是实践话语和实践理性,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理性;“法律实践中的理性”部分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说明法律实践中的实践理性的特殊性问题。正文的三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可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强调说明,说理活动依赖人的理性,法律的说理性建立在人所具有的理性本质的基础上。理性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种机能和能力,意味着人对外界及自身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与理性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首先,法律的本体论存在这个法律的根本问题是通过理性话语才被纳入人们的研究视野的;其次,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是通过理性话语被论证的。从历史上看,建构法律的理性话语,目的就是说明法律所具有的一种客观的内在联系,进而依据法律所依托的普遍原则阐明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正当性;再次,各种法律理论、法律话语的分歧都是以理性概念的分歧为思想背景的。所以,可以说,“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这个命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律是人的有意识活动的产物,人具有揭示、认识法律现象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现象也包含着可以被人类所把握的理性结构.基于此,理世法律观迈常包括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坚信法律存在一种形式主义的逻辑结构,即法律是一个规则的体系,规则之间存在一种合法的等级关系。传统的理性法律观认为:规则的合法性要么来自于外在于人的客观实体咱然法的观点),耍么依赖于人凭借自己的理性能力建构起来的更高等级的规则(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这两个观点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个思路是值得肯定的:第二,坚信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形式逻辑,建构一个正当的社会秩序。这个逻辑思维的形式同样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部分通过对实践理性的含义以及历史上有关法与实践理性关系学说的讨论,强调说明,围绕法律的说理活动,关键在于说明、论证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是实践,实践是一个与理论相对应的概念,指人的基于自由选择的行为,理论则是指纯粹的认识活动,即为认识而认识,为学术而学术。所以,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人的正当行为确定一个标准。实践理性则是指人所具有的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研究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也就在于阐明法律实践者如何能够把自己的理性运用于正当行为的选择过程之中。行为的正当与否,主要是一个伦理学问题;法学和伦理学存在密切关系,都是周于规范科学。以往,人们认为,正当的行为来自于人的把握外部客观自然界的知识能力。所以,道德与知识形成一个联盟。但是,随着认识的提高,人们发现,规范科学与经验科学根本不同,经验科学在于说明对象的真实性,规范科学在于说明对象的正当性。法学所揭示的法律的正当性不在于法律之外的客观实体,而在于法律实践者的社会交往活动的客观性,即主体相互之间关系中形成的客观性。而对这种客观性的把握,根本上不能依赖自然科学方法。所以,把法律理解为实践理性,必要要求人们把法律与道德联结考察,同时拒绝在法学研究中滥用自然科学方法。 第三部分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