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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财产属性,由不特定的多数公众所享用,我国现有的检举和控告制已经难以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也难以弥补因环境污染、资源破坏而造成的损失。因此亟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定原告资格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首要问题。环保组织基于其保护资源环境的宗旨和公益性、非政府性等特点,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天然的优势。2009年以来,一些环保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我们提供了实践经验。2012年的新《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承认了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但现行规定是原则性的,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也有很大争议。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更详细的规定。此外,基于环保组织自身建设和体制环境等原因,我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许多障碍。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结合国外的成熟制度和相关经验以及国内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和学者观点,探究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除去引言和结语,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公益诉讼和环保组织的一般理论,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发展历史、特征及其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环保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越性。第二部分研究了域外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和实践,包括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和欧洲的团体诉讼制度。美国作为判例法代表,重点介绍了两个由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经典案例;欧洲则以立法为主,整理了欧洲各国和欧盟的相关规定。并对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了对比分析,归纳出它们的相同点、不同点以及各自利弊,为我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借鉴。第三部分考察了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既包括法律,又包括地方性规定;既包括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又包括修订中的草案。并对我国立法发展进程作总结,找出争议焦点。第四部分考察了我国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根据被告不同,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选取了不同案由、不同性质的典型案例,对我国的司法现状作小结。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我国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了构想。首先介绍了我国环保组织目前的发展状况以及学界对于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不同观点。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对各观点作了评价,并提出本文的观点,包括设置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条件和修正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两部分。希望能够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