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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为也日益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本文首先从现行的刑事法律出发,依照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这一类罪的特征,然后结合当前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列出了现阶段贪污贿赂犯罪的几大特点。在以上阐述与论证的基础上,从刑事政策的视角,着重讨论贪污贿赂罪罪刑关系的弊病并指出改善的路径和措施。 全文共分三大部分,其中选取了学界与实务中较有争议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及理论支持。 前言主要论述了当前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为的政法工作的严峻形势,并简单介绍了一下相关刑事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部分对我国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的特征进行了描述与研究,重点讨论了两个方面。其一是犯罪主体方面。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的主体为掌握公共权力、具备特殊身份、从事公务的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何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对此有渐趋专门、细致的解释,理论界对此也有一些争议和不同的看法。笔者在归纳、比较、总结上述见解分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学理和逻辑上的分类。其二是犯罪客观方面。这里着重研究和论述了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如“不正当利益”的界定问题、有关贿赂罪中的贿赂内容——非财产性利益问题等。笔者均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以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现阶段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突出表现在“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腐败官员级别越来越高”等四个方面。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了探讨问题的全面和深入,这一部分的论述中借用了一些政治学、社会学的观点与研究成果。 第三部分是对贪污贿赂罪罪刑关系作刑事政策意义上的解析。首先指出,我国反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刑事政策的突出特点是厉而不严,即刑罚较为严厉但法网(特指被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种类、数量的多寡与犯罪成立条件、要求的高低)较为疏漏。鉴于此,本文在指陈上述政策、指导思想以及相关法条的弊病与缺失的基础上,建议:改革贪污罪法定刑的配置,提高起刑点;对贪污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