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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从法定义务的角度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提出了更为周全而细致的要求,在促进给付的同时实现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然而理论界对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对附随义务的探讨存在概念、特征、类型等界定模糊,理论基础涵盖不足和定性不明确等缺陷,也给整个合同义务体系的构建带来了困难。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本文从分析附随义务本身的含义入手,指出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完全履行原则的指导下,为促进给付的实现和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而产生的具有法定性、辅助性和确定性等特征的义务体系。它贯穿于合同从接触磋商至履行完毕之后的整个过程,与合同法中的其它义务,如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等存在明显的区别,其类型主要包括辅助义务和保护义务,以及包含在两种义务范畴之内的告知、协助、忠实、保密和竞业禁止等具体的附随义务类型。违反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是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内的非独立的责任形态,除侵权责任外,其它三种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似性。本文在对相似的构成要件进行逐一阐述的同时,又指出了它们的不同之处。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针对我国合同法上附随义务的具体的立法建议。希望通过笔者的努力,对进一步深化关于附随义务的认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