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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设立之初就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宅基地使用权的保守利用都发挥着维护农村秩序“稳定器”的作用。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村如火如荼的开展,城镇化建设的升温加速、人口流向的分化加剧、城镇用地的拓展延伸、农村“空屋”多等现象都对现有宅基地提出了新要求,倒逼“三权分置”改革进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重在进一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让以使用权为载体的宅基地再利用起来,激发土地活力,亟需对使用权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进一步创新推进宅基地多种利用形式,使其更好地全面发挥使用权作用。从权利内容的角度来看,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在《物权法》中,宅基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的一种,但其有别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只具体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这三个权能;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来看,宅基地使用权的保守利用容易造成无意再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人空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有意利用宅基地的人无依据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窘态;从市场调节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闲置的宅基地资源亟需进行优化配置,进行合理的使用权让渡转移,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激活宅基地利用价值。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入手,首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法律特征进行了阐述,特征主要概括为:主体特定性、权利客体的特殊性、获取无偿性、相对无限期性,同时,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产权本质要求、用益物权属性之间的关联性作为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旨在更好的为后几章研究做好铺垫;其次,本文从承接权利政策的导向、拓展保障功能的形式、缓解转让空间的狭隘、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四个方面阐述了对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构造的必要性,以及通过法律政策层面存留创设空间、大量农村劳动力外迁的实践诉求、各试点地区再利用模式的探索经验三方面对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再次,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论述了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多种利用形式过程中的可能遇到的瓶颈问题,主要包括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缺少法律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界定存在分歧、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残缺、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制度未健全四个方面。最后,提出要以维护农民利益、加强耕地保护、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为根本遵循,从增加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立法、妥适界定受让人范围、完善使用权的收益权能、实行宅基地使用权有期限使用四方面提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完善路径,以保障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过程的完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