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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今后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获取从业资格。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可以说是最关键的一步。正如任何新的改革措施的出现都会引起争论和质疑一样,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推行也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大讨论:我国的法律职业化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司法考试制度,怎样设计才能使每一项具体的制度更加科学,如何改革才能使司法考试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相协调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比较和分析各国主要是大陆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司法考试的模式、司法考试的具体制度设计以及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协调,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相关建议。 文章的第一部分对司法考试的模式和价值进行了分析。(1)当代世界主要国家的司法考试模式主要有两种分类:根据考试选拔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律师资格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根据考试功能不同可分为入门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考试。在深入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司法考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提出:我国司法考试应维持现有的模式,实行法律资格一元制,即无论是何种法律职业的从业者都必须通过同样的考试取得资格。(2)司法考试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前者体现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效的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法律从业者的素质上,后者即体现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探讨了司法考试模式的基础上,文章的第二部分,即主体部分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具体制度安排进行了研究,主要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制度改革的建议: 第一,在司法考试管理制度方面,建议取消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组织法律、人事、财政、教育等方面的专家代表成立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相关的考试制度,由司法部司法考试司负责实施。 第二,在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方面,建议维持现有的规定,允许非法学本科的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生参加考试,严格把握尺度,确立国家司法考试准入资格审查标准。 中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之探讨 6第三,在司法考试的形式方面,建议采取两次考试的形式,第一次考试仅面对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通过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考试者可免试),以法学基础理论和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为测试重点,旨在考查考生的法学素养;第二次考试则侧重于对重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应用能力的检测,旨在考查考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第二次考试中加入口试测试,考查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和现场反应能力;严格控制阅卷者的人选,坚决杜绝在读研究生参加阅卷。第四,关于司法考试考试时间的确定,建议应充分考虑到应届毕业生的特殊情况,为他们参加考试提供便利,理想的时间安排是第一次考试在 2、3 月报名,4 月考试,6 月公布考试成绩,第二次考试在 7 月报名,9 月考试,10 月公布考试成绩,11 月申请职业资格。同时,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资格证明可以多样化。第五,在司法考试通过率方面,建议通过率的确定应该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为依据,应该维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同时应该提高通过比例的透明度和稳定性;第六,司法考试制度可以存在一些特殊政策:(1)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制。明确规定由国家司法委员会承认的教育部直属或认可的国立大学法学院系法律教授、副教授,可以直接具有被遴选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资格;(2)对特殊地区的照顾政策。通过制度性的措施,在一段时期内,在法律职业者匮乏的地区造就某些特殊的利益和交换条件,以产生、吸引和留住更多的法律职业者。照顾政策主要有两个:一是报名资格上的照顾,二是录取分数线上的照顾。第七,建议建立规范化的职业培训制度。法律职业家的养成过程应该是:大学法学教育(学士)——司法考试——司法研修与培训——成为法律职业家。培训针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包括法律实务的集中讲授和实习训练,采取统一培训模式。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司法考试制度运行过程中与前期法学教育和后期法律职业的衔接进行了探讨。首先,在与前期法学教育的衔接方面,提出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高校法学教育的发达与支撑,离不开法学教育的成效,而司法考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