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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作为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机关,必须秉承正义的态度,中立的立场作出裁决。然而,要求得司法中立,首先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在西方权力分立学说与实践互动中逐渐形成,其凭借限制与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政功能,被各国普遍接受并赋予司法机关超然地位,让司法最大限度的远离政治以保障司法独立。其中,禁止司法审判人员加入政治党派以削弱法官的党派性及将政党置于法律监督之下,是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超然地位的关键条件。19世纪70年代,司法独立观念伴随着宪政改革的热潮传入我国。在官制改革时法部与大理院形成权责分明格局,大理院也逐步形成专业化、非党化的司法人才选拔标准。经过清末宪政改革的洗礼和推动,司法独立理念不论是在官方还是民众中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时间发展到民国,受国内以党治国思想与西方新立政权的影响,禁止司法官加入政治党派的规定被打破,司法成为政治革命的一部分,司法权作为五权之一被纳入到国民党的管束之下,司法领域司法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国民党在通过党化的司法强化全能主义政治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强大的政党资源推动了司法建设的发展,在专业化司法人员的选拔与培训、新式法院的建设、司法经费的保障上作出巨大贡献,这些措施又为司法独立建设增添了力量。这样,司法党化与司法独立本是相悖的概念统一在民国司法之中。剖析民国这一司法怪相发现,国家机关的健全与完善,既离不开国内传统文化的影响又受到本国现实情况的制约。所以,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既要立足本国司法资源现状,更要坚持法治、民主的发展方向。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司法党化产生的政治与思想基础,探究司法党化的理论根源。第二部分以司法实务领域中标志性人物的司法党化思想为依据,梳理民国司法党化的渐进发展历程。第三部分从司法的硬性条件与软性条件两方面出发,介绍民国在司法独立建设中取得的成就。第四部分从中国传统思想、面临的国家任务、政治环境三个角度分别剖析民国司法党化建设与司法独立建设同时进行的原因。第五部分对民国司法状况进行总结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