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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法只承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而随着国际关系实践的发展,国际组织尤其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20世纪更是国际组织迅猛发展的世纪。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合作的加深,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国际组织越来越多地以国际主体的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国际组织为了实现其宗旨和目的,同其他法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或者消灭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保障国际组织行为的规范性,对国际组织不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广泛规定国际组织不法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便成为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稳定的迫切需要。国际组织责任制度系列问题中,最重要的是判定行为是否是不法行为、不法行为能否归属于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责任的承担,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和总结。 国际组织包括广义的国际组织和狭义的国际组织,不同之处在于广义的国际组织包含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而狭义的国际组织则不包括。国际社会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否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具有较大争议,但对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享有国际法律人格已经达成共识。2011年11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审议通过的《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规定,“国际组织”是指根据条约或受国际法制约的其他文书建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国际组织的成员除了国家以外,还可包括其他实体。可见,草案同样是在狭义上使用国际组织这一概念。 本文以《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为视角,借鉴各方观点,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国际组织的不法行为及其责任制度进行研究。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主体分为三部分。文章首先对国际组织不法行为进行了概述,包括国际组织的含义、草案所规定的国际组织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国际组织不法行为的义务来源和行为可归责于国际组织。对义务的违反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文章接下来阐释了国际组织对其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任的内涵、意义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文章对草案中国际组织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就如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