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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幅限制是最主要的股票市场稳定措施之一,其主要作用是抑制过度波动,稳定市场。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股票市场对股票交易实施涨跌幅限制,但涨跌幅限制作为一种人为干预市场的措施,有可能会干扰正常交易,导致价格行为的扭曲,学术界对于涨跌幅限制的市场效应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各种研究之所以有着不同的结论,这与研究对象即股票市场本身的微观结构因素不同有着密切的关系。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同时存在A股和B股的特殊情况,两个市场采取的涨跌幅限制措施是完全一致的,本文以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公司的股票为研究样本,主要通过对涨跌幅限制的波动性溢出、延迟价格发现和妨碍交易三个假说进行检验,来研究涨跌幅限制对A股和B股的市场效应。 研究结果显示,涨幅限制对样本A股产生了波动性溢出效应,跌幅限制则不存在波动性溢出效用:涨幅限制延迟了样本A股的价格发现过程,但是另一方面也抑制了市场的过度反应,跌幅限制没有延迟A股的价格发现过程;涨幅限制影响了样本A股的流动性,跌幅限制没有影响样本A股的流动性。对样本B股的研究发现,无论是涨幅限制还是跌幅限制,这三个假说都不成立。 因此涨跌幅限制对A股和B股有着不同的市场效应,通过对A股与B股两个市场的市场制度、投资者规模及构成、流动性、波动性等微观结构因素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相对于A股市场,B股的市场制度建设不完善,流动性差和较高的交易成本加大了市场摩擦,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过度波动。涨跌幅限制主要抑制了B股的过度波动,没有阻碍价格反应信息的过程,即不会扭曲股价行为;而涨幅限制在抑制了A股的过度波动的同时,可能也影响了基础波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价格行为,但扭曲程度并不是很严重。本文认为涨跌幅限制对不同的市场其效用是不一致的,更适合于一些成熟度较低的新兴市场,根据研究结论对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场稳定机制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