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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证券市场的临时报告制度进行探讨。除导论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证券市场临时报告制度概述。临时报告制度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平等的保护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权利,各国证券立法基本都规定了临时报告制度。临时报告制度的原则既应当包括“真实、准确、完整”这一静态要求,亦应同时满足“及时”这一动态要求。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临时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公司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及股东平等原则是临时报告制度的法学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在有效资本市场假设下,证券价格会充分反映信息。因此,如何保护投资者有平等获取信息的可能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证券市场由于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而破坏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功能,所以必须设立临时报告制度来对其加以规制。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临时报告制度的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对于是否需要进行临时报告的判断标准是该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各国对此的判断标准主要有“投资者决策”标准和“价格敏感”标准两种。在预测性信息是否也需要进行强制披露的问题,笔者采用比较分析和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为可以将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与否留给市场,无需通过立法强制披露该类信息。临时报告应当达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笔者结合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处罚的案例来论证违反上述规定不及时披露或虚假披露重大信息会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进而动摇证券市场的根基。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完善我国临时报告制度所提出的几点建议。鉴于我国上市公司不及时履行临时报告制度的情况较为突出,笔者建议将“及时”作为一项原则写入证券法。在监管的层面上,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反临时报告制度的上市公司可以积极行使停牌的权力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另外,现行对违反临时报告制度的责任人员所科以的行政处罚力度太轻,不能有效震慑违规者,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行政处罚的幅度。从保护投资者自身维权的角度分析,建议尽快取消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让投资者能充分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证监会大量的处罚案例中都对上市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直接减少了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因此笔者建议大力引导投资者通过股东派生诉讼的方式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