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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市场对资本利得税一直很敏感,每逢有对资本利得征税的传闻,股市变震荡不安。世界各国股票市场的税收制度概括起来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的流转税模式,第二种是以资本利得税(证券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模式,新兴市场国家出于培育市场的需要对资本利得多予以免税,成熟市场国家则多采用第二种模式。通过比较上述两种股市税收模式,可以看出:其一,以资本利得税为主的所得税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我国股票市场税制的发展方向;其二,一国采用的税收模式需与该国的具体国情、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我国是新兴市场国家,股市税制实行的是单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对股票转让所得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由传统的印花税演变而来,监管部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功能定位于遏制股市过度投机和增加财政收入,事实上这超出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能力范围。而且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依据不足,其依据只有部门规章,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监管部门调控股市手段行政化,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控下的股市呈现出典型的政策市特征。股市税制由流转税模式转向所得税模式这一过程是税制的改进,制度的变迁,其过程并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会对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必须充分评估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成本、收益,制度改进的推进程度应控制在市场的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税种,其功能不能相互替代。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股市税制进行了论证分析,分析了我国股市目前暂未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原因,得出了我国现阶段制度安排是阻碍开征资本利得税的主要原因,现阶段尚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我国股市税制改进的设想,完善现有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将单边征收制度化。如在未来开征资本利得税,须有一个较为确定的缓冲期,给投资人以稳定的预期,即便是开征资本利得税也不应对中小投资者不应增加税负,税收设计应鼓励长期投资和再投资。我国股市正处于新兴发展加转轨期,而在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关键的结构调整阶段,本文认为我国应利用好这一时机,苦练内功,加强和完善股市基础制度,待到股市比较成熟时再择机开征。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相关文献综述,以及本文所涉相关概念界定;第二部分,世界各国股票市场两种税收制度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介绍比较了以资本利得税为主的股市税制模式和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的股市税制模式,主要以美欧和台湾为例,以及比较两种税制模式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我国股市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法经济学分析。主要分析我国股票税制现状,以及我国目前免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制度条件和市场条件。第四部分关于完善我国股票税制的设想。主要是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将单边征收制度化;对开征资本利得税确立一个较为合理的免收期限,并设想了未来资本利得税的具体规定。最后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