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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车辆保有量的提升与私家车的不断增加,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诱发了交通肇事案的发案率的提升。其中,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也不断出现。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威胁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社会公害之一,而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机动车保险在交通事故预防、经济补偿和减少损失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国对醉酒驾驶的相关司法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为醉酒驾驶的定性和赔偿问题已初步形成体系,并在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了十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飚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然而由于我国醉酒驾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致使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没有对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保险赔偿起到积极的作用,更甚至可能成为醉酒驾驶的赔偿实现的阻碍。其中包括立法层次较低,立法内容相互矛盾,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法律规定模糊等,由于这些矛盾,国内学界在醉驾行为的定性、保险公司赔不赔等方面争议不断,各有千秋,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醉驾赔不赔的两种判决。针对我国在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保险赔偿问题上的法律规定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不断完善醉酒驾驶的保险赔偿的法律规定。机动车投保分为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分歧较小,而在涉及交强险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分歧较大。本文通过对邯郸市不同阶层人群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不同年龄与不同职业邯郸市民对醉驾入刑的认知程度与态度、对国家拟规定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交强险赔付的看法、醉驾入刑以及交强险赔偿对邯郸市民生活的影响、保险公司对于醉驾纳入其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看法等,分析出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交强险赔付的现状和不足,讨论理论界的分歧,并对完善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交强险赔付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判罚提出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