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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目的:职工持股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已在欧洲、美洲、日本、甚至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得以迅猛发展。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一开始具有自发性,随着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得以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国内外有关职工持股实践表明:职工持股制度在鼓励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别是其将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使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自己企业的主人,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因此,努力发展职工持股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而如何发展这一制度,尤其是如何发挥这一制度的核心:职工持股会的作用,是普遍引起关心与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各地已有的规定对职工持股会的定性方面是错误的,对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制度、权利、义务等的错误规定,最终将不利于职工持股制度优势的发挥。故笔者对职工持股会的性质作用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职工持股会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信托下的受托人,其作用在于维护信托人——职工的利益,即职工股权,使持股职工既不失去股东地位,又能超越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所有人在行使表决权或其他股东权益时遇到的法律障碍,并依据信托协议,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监督,而职工持股会,基于信托义务,又将认真行使其权利,从而能充分发挥职工持股制度的作用。<WP=4>作者并基于这一认识,对职工持股会的章程、组织结构、与公司其他组织结构的关系也提出了一些与现行规定不同的看法,以供有关人士参考,并希望通过他们使错误的认识得以纠正,使新的法律得以颁行,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二、研究范围及方法:由于职工持股会组织形式存在于不同类型的股份制公司中,其发展各异,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为了抓住主干,并能充分说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避免巨细靡遗的大范围讨论,笔者选择了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研究对象,并且仅就职工持股会的历史发展、性质、权利、义务、作用、与公司其他组织的关系等主要体现社会性规范的部分进行研究,而对如何认定职工的股份、筹集资金、分红等较多体现技术性规范的内容不予涉及。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较多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因为职工持股制度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新制度,故,广泛收集资料并对之予以研究,重建较为完整的结构,以求超越现有研究积累,就成为作者的必然选择。另外,由于本文主要以信托法律来研究职工持股制度,我国至今尚无信托法,故在研究中亦使用了比较法学的方法,参酌外国有关信托法理,以便籍此澄清对职工持股制度的错误认识。再者,由于职工持股制度的根本创新之处在于对产权的重新认识,因此,不可避免地,本文也涉及到部分经济分析的方法。 三、研究结果:本文对职工持股会本身的研究结果与目前通行的认识不相同,而笔者并不认为这是刻意标新立异的结果,而是基于对职工持股会的认真研究而得,相信会开拓读者较新的视野或思路,从而为此问题研究作一铺垫。